畅谈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劳动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1号 现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7年十仲春1日 第1条 为了公道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治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3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划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4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划定的合用税额1次性征收。 第5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划定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铺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均匀税额。 各地合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1款划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合用税额的均匀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2款划定的均匀税额。 第6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合用税额可以适当进步,但是进步的部门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5条第3款划定确当地合用税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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