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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卖淫罪的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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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卖淫罪的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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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客体,要件,卖淫,组织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团体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入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

         例如,将分散的卖淫职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团体,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流动入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团体制定计划,拟订详细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入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

         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顾问决议计划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流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流动的详细实施等。

         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详细施行组织卖淫流动去去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显著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实在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详细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召募到卖淫团体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入行卖淫流动的行为。

         雇佣,是指以出资为前提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团体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流动。

         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团体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入行有组织的卖淫流动。

         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团体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流动。

         容留,是指容纳,收容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团体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流动。

           上述五种详细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