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提起前提
自诉案件的提起前提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划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前提是: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划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因为年迈,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身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详细的诉讼哀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因为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参与,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
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假如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着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详细的起诉哀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
假如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详细的赔偿哀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划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稍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详细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实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需有能够证实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划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根占有关司法解释的划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栖身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讯。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归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实本人身份的证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划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145条的划定。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划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入行审查,以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以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稍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假如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划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投递被害人。
被害人假如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哀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