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行使
关键词: 行使,不安,抗辩权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 不安抗辩权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公道期限。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实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显著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绝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划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尽履行自己的债务。
假如先给付义务人没有切当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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