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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应当归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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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应当归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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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讯,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职员,是可以归避的,可以自行归避,也可以申请归避。那么,公诉机关应当归避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
    关键词: 当归,公诉,情形,机关

          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讯,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职员,是可以归避的,可以自行归避,也可以申请归避。

         那么,公诉机关应当归避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收拾整顿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但愿对您有所匡助。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讯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归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归避: (一)是本案确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支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支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审讯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应当归避的情形的划定。

         【本条释义】这里划定的"归避”是指审讯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和法律划定的其他职员遇有法律划定的情形,应当不再参加审讯,检察,侦查或者其他诉讼流动的轨制。

         本条划定的"审讯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是指参加本案的审讯,检察,侦查工作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讯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讯员,助理审讯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职员(包括刑侦职员和预审职员等)。

         "自行归避”,是指审讯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归避的情形的,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归避的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归避”,是指审讯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明知自己应当归避而不自行归避或者不知道,不以为自己具有应当归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归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办署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归避。

         "申请归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的诉讼权利,办案职员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告知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申请归避的权利。

         本条共划定了四种应当归避的情形: 1,审讯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是本案确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支属的。

         这种情形是指审讯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或者是他们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本人或者他的近支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是指审讯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或者他们的近支属虽不是本案当事人,但本案的处理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

         是指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的人,既不能同时,也不能在以后的办案阶段再担任审讯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以避免泛起不公正办案的情况。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是当事人的朋友;是当事人的亲戚;与当事人有过恩怨;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等。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是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应当归避的必要前提。

         审讯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合用归避。

         好比审讯职员是当事人的近支属,应当无前提归避,但假如审讯职员与当事人是一种遥亲的关系,则要望其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才能决定归避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