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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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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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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假如行为人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并且实施了非法集资手段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那么,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
    关键词: 目,有为,六种,情形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假如行为人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并且实施了非法集资手段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那么,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收拾整顿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但愿对您有所匡助。

         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有哪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据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出产经营流动或者用于出产经营流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显著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流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职务侵占罪中非法据有如何认定: (一),侵吞。

         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正当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回他人所有的行为。

         例如,财会职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职员收归货款不进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治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正当的,其二,将其正当治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然或秘密。

         (二),窃取。

         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治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 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正当治理的本单位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入行秘密窃取。

         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 其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前提,而与自己经手治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联系关系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长短法取得本人正当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长短法据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

         (三),骗取。

         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据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正当治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治理的财物。

         但是这些财物必需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

         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 私填空缺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

         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入行区分呢?主要掌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假如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治理的,仍旧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四),其他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根据《增补划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

         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

         《增补划定》之所以要在贪污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划定了其他手段,是由于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逐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

         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正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据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独立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

         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据有差价。

         集资后不用于出产经营流动或者用于出产经营流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显著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长短法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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