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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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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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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九条职务侵占罪1.构成职务侵
    关键词: 侵占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九条职务侵占罪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1)达到数额较大出发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2)达到数额巨大出发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2.在量刑出发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详细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需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前提。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前提,是指固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前提,或通过其他职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前提。

         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赖,凭借自己的权力往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职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赖,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职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职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挑唆,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治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认识环境,轻易混进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本钱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需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据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据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其详细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正当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珍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据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据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仍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据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据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尺度,即可构本钱罪。

         值得留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长短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

         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

         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假如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职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进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需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假如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尺度,则也不能构本钱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出发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背公司纳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之划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由于经济水平发铺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尺度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如河南是一万元,南方城市1-2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