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01422122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怎样的

    当前位置 : 首页 > 劳动案例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怎样的

    * 来源 : * 作者 :
    第3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怎样的当案外第3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出第3人撤销之诉。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第3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3点:(1)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3)对第3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3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3人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应当扩及是第3人,然而法律根据1定的利益考量规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例外,此时判决效力会及于涉诉双方以外的第3人。由于判决具有形成力,即判决生效后会对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对世性效力带来的法律效果并不总是与立法目的相1致。因此,在赋予诉讼当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诉讼利益同时,也应当赋予第3人等量的防御性或救济性权利,以保证两端的权利义务大体相等。第3人撤销之诉正是1种通过撤销错误裁判来弥补权利损失的时候救济制度,通过与事前的诉讼参加制度、诉讼告知制度等和事后的第3人执行异议制度衔接,1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民诉法上对第3人权益的保护程度。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