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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离婚第3人撤销之诉能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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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离婚第3人撤销之诉能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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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十6条第3款之规定,启动第3人撤销之诉必须满足3个条件: 1、因不能归责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该款规定分别从程序及实体两个层面限定了第3人撤销之诉的发生。 现阶段第3人撤销之诉审理的关键在于实体救济部分的审查。即第3人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第3人的民事权益。因此就离婚之诉而言,第3人想要撤销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债权债务部分的内容,必须首先证明该部分内容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损害了第3人的民事权益。具体而言,对于离婚之诉中所涉财产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只要经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案件中所涉部分财产应属于第3人的,则就可以直接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调解书中涉及第3人财产的部分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可就该部分争议另案起诉。 然而对于离婚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其要撤销生效离婚裁判文书中涉及财产、债权债务的内容则相对比较困难。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第3人,必须是夫妻1方对其负有个人债务的第3人,比如夫妻1方个人的担保债务等。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十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1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1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享有权利的第3人无需启动第3人撤销之诉,只有对夫妻个人债务享有权利的第3人才有启动第3人撤销之诉的必要。 此外,改变或撤销生效离婚裁判文书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的内容还要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 1、裁判文书的判决内容或调解内容明显不公平,比如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1方所有或夫妻1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等等; 2、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虚构债权债务,使生效法律文书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的分配表面似乎公平,实际存在将合法的财产、债权大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夫妻1方名下的情况; 3、第3人已经穷尽其他1切手段,仍然无法实现相应的债权,必须通过启动第3人撤销之诉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中离婚是1家大事,对于双方来说都需要谨慎决定,以免对家人造成伤害。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