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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的诉求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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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的诉求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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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第3人撤销之诉 第3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1、适用主体。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对于“第3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于第3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第3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3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3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5、适用客体。第3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其所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对第3人未构成实质的损害,就无从提起此诉。 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3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3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3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 我国法律规定了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3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