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01422122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有关第3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

    当前位置 : 首页 > 劳动赔偿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有关第3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

    * 来源 : * 作者 :
    有关第3人撤销之诉的理解 我国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十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3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3人撤销之诉的基本构成要件: 1、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第3人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生效的裁判文书有错误, 3、损害了第3人的民事权益。4、6个月内向原裁判文书做出的法院起诉。 我国在2008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1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条件的允许了案外第3人在穷尽权利救济措施之后申请再审,但这只是在执行程序中。但是相对于第3人撤销之诉而言,后者更为第3人提供了便利。 有关第3人撤销之诉的适用 第3人撤销之诉,在本质上属于事后纠错程序,但在本次立法中却被置于当事人制度之中,这样便要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这样做的好处是,在程序的启动上以及诉讼进行中要遵从诉的规律,第3人提出撤销并更改原裁判的请求是这1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而第3人权益受到生效裁判的损害则是其诉权行使的要件之1,这种诉讼上的利益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是原判决为欺诈判决,导致第3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可以是第3人因遭强制执行而受损害;还可以是原判决的效力向第3人的扩张(包含既判力、形成力、执行力或判决理由中判断之拘束力等)而导致的权益受损害。但不管以何种诉讼主张提出自己的撤销请求,第3人必须具有法律上根据才会满足撤销之诉的成立要件,从而导致程序的启动;这种根据就是第3人所享有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上的撤销诉权。 这会对于1些案件的诉讼起到1定的作用,当事人也可以在规定下合法利用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