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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第3人撤销权之诉适用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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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第3人撤销权之诉适用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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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第3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3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3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3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1项诉讼制度。 第3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十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3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3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3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3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我国第3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 1、适用主体。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对于“第3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于第3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第3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3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3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3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5、适用客体。第3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其所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对第3人未构成实质的损害,就无从提起此诉。 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3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3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3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 当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案外人并不是就无法救济的,案外人此时应该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但是在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的时候1定要对照相关法律来看是否符合条件。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