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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抢劫而携带枪支,抢劫中未使用枪支地,不是持枪抢劫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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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抢劫而携带枪支,抢劫中未使用枪支地,不是持枪抢劫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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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抢劫而携带枪支,抢劫中未使用枪支地,不是持枪抢劫 2013-05-17 持枪抢劫 尚未使用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看法 持枪抢劫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地枪支举行抢劫地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现实使用了枪支,均不影响对此项情形地认定。若是行为人并未现实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现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地,均不能认定切合这1情形。行为人所持有地枪支,应当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治理法》划定地枪支规模。对于使用仿真枪支举行抢劫地,虽然仿真枪支在客观上起到了对被害人举行精神强制地作用,但仿真枪支究竟不是 真枪实弹 ,并不能对被害人造成现实地人身危险,因此,不能适用本项情形划定。 ― 周道莺、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书社2009年版,第502页。 附录3:刑事审讯参考案例 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 裁判要旨: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纷歧定就属于持枪抢劫,是否属于持枪抢劫要从行为人地主观目地和客观行为地1致性上举行推断。若是行为人到案后交接携带枪支地目地是为了在抢劫历程中起到威慑作用,但客观上行为人并没有持枪举行威胁或危险,那么就不能认定是持枪抢劫。 但若是行为人携带枪支而未向对方显露或仅仅是口头上表现有枪,即带枪而未使用,从主观目地和客观行为地1致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角度思量,则均不属于我国《刑法》划定地持枪抢劫,否则容易造成刑罚过重而与罪责难以相当。需要指出地是,持枪抢劫中地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订地有关枪支治理措施中划定地枪支规模,若是行为人向对方显露地是不具有杀伤力地仿真枪,由于仿真枪不行能造成人身危险,除了1时地以假乱真外不能进1步施展枪地功效,其作用还不如管制刀具,故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地持枪抢劫,这1点有关司法诠释已有明确划定。通过以上剖析可以看出,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纷歧定就属于持枪抢劫,是否属于持枪抢劫要从行为人地主观目地和客观行为地1致性上举行推断。若是行为人到案后交接携带枪支地目地是为了在抢劫历程中起到威慑作用,但客观上行为人并没有持枪举行威胁或危险,那么就不能认定是持枪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1、2、3、4、5庭编:《刑事审讯参考》 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案例第436号),执法出书社2007年版,第33140页。执笔:贺普通、时军;审编:周峰。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例:量刑尺度:立案尺度:司法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