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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索取被害人曾口头承诺地补偿费,持械将被害人挟持到他处限制人身自由、索取财物地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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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索取被害人曾口头承诺地补偿费,持械将被害人挟持到他处限制人身自由、索取财物地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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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索取被害人曾口头答应地赔偿费,持械将被害人挟持到他处限制人身自由、索取财物地行为组成非法拘禁罪 2013-05-15 赔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王周云、陈金明、刘长华、张文棋非法拘禁案(讯断时间:1997年5月28日,2审法院:4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为了索取被害人曾口头答应地赔偿费,持械将被害人挟持到他处限制人身自由、索取财物地行为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4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上诉人王周云、陈金明为了索取被害人魏文春曾口头答应地赔偿费,邀约原审被告人刘长华、张文棋等人,持械将魏文春挟持到他处限制人身自由、索取财物,其行为均已冒犯《刑法》第143条第1款,组成非法拘禁罪。在配合犯罪中,王周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遵照《刑法》第跄条第1款、第23条地划定从重处罚;陈金明、刘长华、张文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划分遵照《刑法》第22条第1款、第24条地划定从轻处罚。刘长华系累犯,遵照《刑法》 第61条地划定,应当从重处罚。刘长华、张文棋等人是在听王周云说过魏文春欠款5万元后,自作主张让魏文春打下欠条,并以魏地首饰作抵押。对此,王周云、陈金明不应负担责任。王周云、陈金明第2天马上欠条和首饰送还魏文春;刘长华、张文棋迫使魏文春打欠条和以首饰作抵押地行为没有造成严峻结果,2人又系本案从犯,因此不另治罪。1审没有查清魏文春有先答应后又忏悔,王周云以追索魏文春答应地赔偿费为目地而实行犯罪地这1情节,由此认定王周云、陈金明、张文棋、刘长华地行为组成天下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办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地犯罪分子地决议》第2条1、3款划定地绑架勒索罪,属认定部门事实不清导致定性和适用执法错误,应当纠正。 ―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7年第4期。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例:量刑尺度:立案尺度:司法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