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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

    为索取债务劫持他人并致人死亡行为地定性 —劳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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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索取债务劫持他人并致人死亡行为地定性 —劳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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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索取债务挟制他人并致人殒命行为地定性 2013-05-15 索债 附录3:刑事审讯参考案例 田磊等绑架案 裁判摘要:为索取债务而绑架他人地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凭据《 刑法》 第238条第2款地划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殒命地,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划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殒命地,则应划分定居心危险(重伤)罪或者,即遵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地划定治罪处罚。从该条划定可以看出,在非法拘禁中 致人重伤、殒命 和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殒命 两种情形都有重伤、殒命地效果,两者地差别在于后者强调地是使用暴力,且伤残、殒命地效果应当是由暴力行为造成地,即暴力与伤残、殒命效果存在着直接、1定地因果关系。在非法拘禁中,行为人若是没有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殒命地,或者虽然使用了1定水平地暴力,但该暴力基础不足以致人重伤、殒命或者说重伤、殒命地效果不是由于暴力造成,而是其他因素造成地,就不是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殒命 ,而是非法拘禁 致人重伤、殒命 。对此,在罪名认定上,就依旧只能定非法拘禁罪,而不能转化为或居心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1庭、第2庭编:《刑事审讯参考》 2002年第3辑(总第26辑,案例第18D号),执法出书社2002年版,第33139页。执笔:杨晓雄、王琦;审编:杜伟夫。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例:量刑尺度:立案尺度:司法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