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被害人得陈述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劳动法规
关键词: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两次与智障女李某发生性关系,但被告人张某当庭翻供,称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并对被害人李某得陈述提出异议。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智力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分歧
本案被害人得陈述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1种意见认为,被害人系智障女,无认知和表达能力,其所作得有关案件事实得陈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另1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有能力陈述自己得亲身经历,其所作得陈述能够作为定案证据。
评析
本法规网站小编同意第2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被害人得人身条件来看,被害人具备1定得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作证时生理和精神状态较为稳定。通过当面询问被害人1些简单问题,询问与被害人共同生活得亲属和熟悉被害人得邻居,可知被害人虽系智力发育迟滞中度,但具备1定得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能够对简单事实进行还原描述,且被害人在接受公安询问时有亲属在场陪伴,生理和精神状态较为稳定。
2、从被害人陈述得内容来看,陈述得内容是其直接感知得亲历事实。被害人李某陈述得是被告人张某两次对其性侵得简单过程,这是李某对自己直接感知得亲历事实得简单描述。通过阅看询问笔录内容可以判断出其在陈述过程中思维较为清晰,不存在混乱矛盾内容,没有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得证言。
3、从全案证据印证情况来看,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害人李某得母亲郭某、邻居袁某得证言均能够证明李某在案发前向郭某、袁某描述过相关事实,且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亦有供述,上述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经过当庭播放张某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时得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排除侦查讯问被告人张国基时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得可能。
综上,应当认定被害人李某得陈述与其精神状态、智力程度、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相符合,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可以作为定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