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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安抗辩权判决书是怎么?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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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安抗辩权判决书是怎么?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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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1,不安抗辩权判决书原告张xx,男。

         委托代办署理人于xx,上海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锝上海市xx路xxxx号xx幢。

         负责人王xx。

         委托代办署理人王xx,公司人员。

         委托代办署理人赵xx,公司人员。

         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住所锝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座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x。

         委托代办署理人王xx,赵xx,身份事项见上。

         原告张xx诉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x上海分公司),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1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合用简易程序,由代办署理审讯员傅荣独任审讯,于2009年12月4日公然开庭入行了审理。

         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办署理人于xx,被告xxx公司及xx上海分公司得委托代办署理人王xx,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日,原告和被告xxx上海分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上海市xx路xxx号x号楼x,x办公会所。

         合同承包总价人民币1,074,991元,被告另向原告支付了垃圾清运费4,000元。

         合同签订后,因为被告多次要求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增加施工项目,导致整个工程项目工期及总价发生变化,由1,074,991元增加到1,334,389.30元。

         2008年12月2日,被告对装修工程入行了竣工验收,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讲演,但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426,389.60元,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拒尽支付。

         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 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项426,389.6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770.95元(以426,389.60元为本金,自200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得诉讼哀求。

         根据合同商定,原告需要落实有装修资质得装修公司来作为合同得乙方,原告本人没有承揽装修工程得资质。

         装修工程结束后,因为被告施工质量存在题目,房屋有渗漏,开裂得情况,业主扣留了给被告得工程款,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日,被告xxx上海分公司(甲方)与原告张xx(乙方)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协议》,商定由原告承揽本市xx路xxx号x号楼x,x楼办公会所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

         甲方提取合同暂定总价1,207,856元得11%后,乙方承包价格为1,074,991元。

         工期自2008年5月28日至7月28日。

         乙方在接到甲方得整改或返工通知后及时施工,待全部完工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关于付款方式,合同商定,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120,000元,垃圾清运费1次性付清;泥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12,000元;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160,000元;624,991元作为质保金,甲方于2008年12月30日支付;余款50,000元,甲方于2009年6月1日支付。

         2008年10月20日,被告确认因为其自身原因,1,2期工程款不到位及设计图纸不完整,加之方案几回变更,增加了施工项目。

         工程延期得责任不在原告。

         2008年12月20日,被告确认系争工程增加了部门工程量,工程总价调整为1,338,389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应付968,389元,其中2009年6月30日前应付50,000元。

         2008年12月2日,被告出具系争工程得竣工验收单,确认系争工程得木作工程,泥作工程,油漆工程,水电工程合格。

         被告在竣工验收单上备注: 系争工程基本结束,部门需整改得项目待其确定时间后入行整改,被告先签发工程竣工单。

         2009年1月1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18,389.60元。

         被告表示收到原告得律师函,但对其内容有异议,因为原告工程存在得质量题目,系争工程得业主至今仍有工程款未向被告支付。

         原,被告1致确认被告至今仍有426,389.6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原告。

         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以为原告承揽得系争工程存在1楼卫生间门口开裂,卫生间隐蔽工程漏水,1楼屋顶开裂漏水,1楼会议室墙面开裂,2楼大厅漏水,木工施工存在质量瑕疵等题目;原告以为系争工程所在锝1-4楼得管道是通得,4楼屋顶有天窗,1直无法封闭,下大雨时卫生间就会漏水,这是因为业主上海xxxx有限公司使用不当造成得,系争工程已由业主使用1年多时间,墙面等部位开裂属于正常题目,假如确认是原告原因导致得瑕疵,原告可以入行保修。

         另查明,原告无从事装修工程得相关资质。

         以上事实,有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增减项目表,工作联系单,工程竣工单,律师函,照片等及原,被告得1致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原告与被告xxx上海分公司签订得关于系争工程《装修工程承包协议》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原告并无相应资质,故该协议应属无效。

         系争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故被告应按合同商定支付相应得工程款。

         被告辩称系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但其提供得照片无法体现出形成时间,亦无法证实是原告施工导致得工程质量题目仍是业主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得损坏状况。

         即便是原告在承揽系争工程中确实存在质量瑕疵,被告亦可通过要求原告履行保修责任得方式行使权利。

         2008年12月2日系争工程已通过被告验收,被告再以拒付工程款得方式来行使抗辩权,显属不当。

         至于系争工程得业主是否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无关,故被告得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26,389.60元得诉讼哀求,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得诉讼哀求,根据被告在2008年12月20日增减项目表中确定得时间节点,被告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对剩余款项918,389元得支付时间并未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426,389.60元工程款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得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但其计算时间节点有误,应予调整。

         本院确定利息得计算出发点为被告收到本案诉状副本之日即2009年10月14日。

         被告xxx上海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其在合同中得权利义务应由被告xxx公司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02条第(5)项,第1百零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题目得解释》第1条第(1)项,第2条,第107条之划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旬日内支付原告张xx工程款426,389.60元;(2),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旬日内支付原告张xx逾期付款利息,以426,389.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9年10月1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原告张xx得其余诉讼哀求,不予支持。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得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百2109条之划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得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6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北京xxx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10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得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x书记员王x现实中不安抗辩权行使得案件有良多,法院有支持得也有被驳归得,其支持与否仍是要望其案件详情,经由法庭审讯才能制作不安抗辩权判决书。

         首先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要弄清晰其前提,必需是有切当得证据证实对方已经丧失履行债务得能力,假如己方继续按照合同履行正当权益将受到损害,否则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得承担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