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否具有1人公司得所有权青岛劳动争议律师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关键词: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2008年8月,社某丈夫闵某1人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开设1家名为夏尔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资金流转不景气得时候,同年12月闵某以其公司名义分别向金某,尹某分别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2009年3月闵某因车祸身亡。
4月期间金某,尹某多次催促社某偿还借款,社某以为:借款为公司所借,应该找公司偿还,社某自己没有偿还义务。
于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哀求判令社某偿还。
【不合】 丈夫开设1人公司妻子是否具有所有权? 第1种意见:公司固然是以闵某投资注册,但是社某是妻子,因此夏尔美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有义务承担该债务, 第2种意见:公司得债权债务属于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但公司依法存在,该纠纷应该依照公司法得相关划定入行诉讼。
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待新得法定代表人依法接管公司后,再入行协商,假如不成,再起诉。
假如借贷合同纠纷确当事人坚持立案或已经受理,法院应该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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