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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忠党申请变更房屋拆迁合同纠纷1案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劳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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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忠党申请变更房屋拆迁合同纠纷1案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劳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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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讯断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忠党,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傍江街168-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丹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署理人:于智洵,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动迁安顿办理办公室科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柳州街25号2-2-2室。
      委托署理人:高金,北京隆安为你辩护网事件所沈阳分所为你辩护网。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大东区都会衡宇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败关街36–3号。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署理人:王英(未到庭)。
      上诉人杨忠党因申请变动衡宇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平大东区人民法院(2002)大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构成由审讯员王志福担当审讯长、审讯员黄进主审、署理审讯员吕丽到场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闭幕。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忠党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傍江街168–3号有私房一间,24修建平方米。1999年11月2日该地拆迁,张贴了《拆迁公告》,召开了拆迁大会。上诉人杨忠党因在外地打工,于2000年4月13日回沈阳时发明衡宇已被拆迁,遂找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解决拆迁赔偿事宜,未果,于同年6月6日向沈阳市房产办理局提起仲裁申请。同月20日,两边与原审第三人签署了《衡宇拆迁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给付上诉人私房赔偿费50430元、搬迁补贴费210元。同月19日,上诉人杨忠党领取了该私房赔偿款50430元。2001年3月1日沈阳市房产办理局在被申请人拒不到庭的环境下举行了裁决:被申请人原地安顿申请人一类套型衡宇,赐与搬家补贴费210元,姑且安顿补贴费每月100元按18个月计较为1800元、被拆除衡宇赔偿费4320元(180元*24平方米)。上诉人杨忠党不平以要求按二类套型衡宇安顿为由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东区法院以两边已签署《衡宇拆迁协议》为由,于2001年7月25日作出行政讯断:打消沈阳市房产办理局裁决书。据此,沈阳市房产办理局于同年8月23日做出《衡宇拆迁裁决不受理通知书》。同年11月22日,上诉人杨忠党以沈阳市房产局不履行法定仲裁职责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人杨忠党不平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讯断:维持原判。2002年3月11日,上诉人杨忠党以对《衡宇拆迁协议》有重大误解为由,向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予以变动。经原告杨忠党申请,大东区法院委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证据判定中间对原告杨忠党私房使用面积组织了判定,结论为:该房为24毫米墙,使用面积为16.08米。
      上述事实,有两边当事人的陈述、上诉人杨忠党的《衡宇全部权证》,两边及原审第三人签署的《衡宇拆迁协议》、《领取拆迁赔偿费凭据》,沈阳市房产办理局衡宇拆迁裁决书(2000)066号、衡宇拆迁不受理通知书(2001)第2030号,大东区人民法院行政讯断书(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