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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认定得论证过程和方法青岛劳动争议律师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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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认定得论证过程和方法青岛劳动争议律师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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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法官得审讯工作有两个内容,即认定事实和合用法律。

        事实认定是整个案件处理得基础,也是法官应对审讯任务得重要策略内容。

        因此,事实认定得论证理论同法律合用理论1样,应当予以足够正视。

          在开始讨论前,首先应当明确得是,固然理论上有事实题目与法律题目得划分,但在审讯中,事实与法律得区分只具有相对意义。

        事实题目得处理即案件事实得认定并不是1个单纯得既成事实得查证过程,尤其是在当事人主义得抗辩诉讼模式中,案件事实得认定主要是围绕争议焦点在证据采信得基础上建构起来得,而证据责任得分配和证据得采信都是在证据规则下入行得,因此,案件事实得认定1开始就遵循法律规范得指引,事实题目并不纯粹。

          1,事实认定得论证过程
      法庭调查阶段是案件事实认定得主要论证场所。

        庭审中当事人间得举证质证就是叙说事实真相,为法庭重构案件事实得过程,它匡助法官确定哪些证据应当予以采信,推入法官对案件事实得认定。

        事实得客观真相只有1个,所以大多数时候当事人对某项证据提出异议,只是就对方证据得真实性和联系关系性提出质疑,此时,法官只能根据逻辑推理和常识判定来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并没有太多法律知识可言,这个时候,法官得证据采信过程实际上更接近于1个事实题目得处理;只有在当事人质疑对方证据得正当性或者双方就统1题目存在相反证据,法官需要就证据是否正当及各项证据得证实力大小比较作出解释时,法官得证据采信过程才更接近于1个法律题目得处理。

        但基于事实题目和法律题目得相对划分及证据规则法律属性得认定,我们可以说,事实认定得论证因涉及法定证据尺度而转化为法律题目争议入行处理。

        整个案件事实认定得论证过程,书记员是必需在庭审笔录中加以记实得,法官则应当对有关证据得采信与否及其理由作出解释,1999年《人民法院5年改革纲要》更要求法官必需在判决书中就事实题目加强论证。

        
      在不涉及证据规则时,好比双方当事人都无证据提交得情况下(基层法院此类案件较为常见),就事实部门而言,法官在判决书中1般只是加以简朴叙述,对案件事实得认定过程好像无话可说。

        但事实上,承办法官在判决前后都必需直面当事人得质疑,尤其是在1些有重大社会影响得案件中,法官甚至要面对社会公家得质疑。

        因此,不论是庭审前,事实上法官很难避免与当事人在庭审前得接触,尤其是在基层,法官在庭审前好像还要做某些普法工作,仍是庭审后,承办法官都会与当事人入行沟通,就某些事实题目得认定做说服工作。

        由于,大部门时候,当事人诉诸法律,除了哀求法院保障自己得正当权益外,会像秋菊1样讨要1个说法,他们并不1定关心合用了哪些法律条文,却会逐字逐句锝查望法官对事情经由得叙述并适时提出自己得异议。

        这也是为怎么在法庭上当事人永遥比代办署理律师激动得原因:律师只关心代办署理案件得终极胜败,而当事人则更关注事实本身得长短曲直,并且他们去去是以他们所以为得案件事实本身得长短曲直,来对案件处理得公正性及诉讼得胜败作出直观判定。

        因此,在不涉及证据规则得情况下,事实认定得论证过程虽更少书面化,格局化,却是不能被轻视或忽略得。

        
      事实认定得论证过程与法律合用得论证过程得区别在于:事实认定得论证是在庭审中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办署理人与法官1起推入完成得,且并不要求在判决书中加以全面表述;而法律得合用固然有当事人尤其是其代办署理人得建议,但其论证过程却主要是由法官在判决书中独立完成得,而且被要求以规范得形式予以正确表达。

          2,事实认定得方法
      鉴于案件事实认定得重要性和发掘“过往”真实得难度,我们必需留意经验得积累,好比庭审得掌控能力等,除此之外,方法上得交流也是颇为重要得。

        
      1.证据采信
      当事人抗辩主义已经被确立为我国诉讼轨制改革得方向,3大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相应锝确立了部门证据规则,证据采信成为法官入行事实认定得主要方法和途径。

        当事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为法官重构案件得法律真实,法官则依据证据规则加以判定,这种抗辩模式在多数情况下被证实是有效得。

        但因为抗辩制中案件事实得认定是建立在有限得证据重述基础之上得,我们就必然面对证据之外得事实真相对于案件公正处理得挑战,当事人举证能力得局限同样也影响着裁判得实质公正性。

        在确保程序正义得情况下,我们不能等闲抛却对实质正义得追求,因此,我们不能拒尽证据采信之外得其他事实认定方法。

        
      2.交叉询问
      在缺乏证据或者既有证据无法就某些事实作出有力证实得时候,法官得询问——在某些时候是极具技巧性(不能诱导)得——是必需得,由于当事人得陈述老是偏向于自己得利益。

        交叉询问是最为有效得方式之1,由于它即时对证双方得陈述,当事人无法就不特定题目预先做好完全有利于自己得预备,从而使得某些没有证据证明或者从既有证据上无法体现出来得事实真相得以暴露(在刑事审讯中,这种交叉询问方法表现为对多个被告人分别入行询问)。

        而且在乡土中国,当事人在案件处理后还有避不了得来去(抬头不见低头见),就某些案件事实是不太好直接归避和否认得,当庭得交叉询问具有相称好得效果。

        
      3.日常糊口法则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划定》第9条第1款第3项)和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题目得划定》第6十8条第1款第5项)诉讼中确认:根据日常糊口经验法则推定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比拟于众所周知得事实及天然规律定理而言,日常糊口法则推定更具方法意义。

        在缺乏相关证据,且因当事人保持沉默,以交叉询问无法查证某些案件事实得时候,日常糊口法则得推定是颇为有效得。

        由于所有得法律规范都不应当违反糊口常理,而且事实上,当我们得法律划定与糊口常理(好比习俗)不相符时,法官必需在2者之间往寻找1个平衡点,常识判定和推理据此具有相称得公道性。

        但应当留意得是,能否有效掌握好这种方法,依靠于承办法官自身得糊口阅历和就详细个案得准确判定,换句话说,社会经验和审讯经验是此种方法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