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01422122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

    邻近大年节上班遭遇车祸梁素佳工伤维权获赔偿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劳动争议

    当前位置 : 首页 > 劳动争议

    邻近大年节上班遭遇车祸梁素佳工伤维权获赔偿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劳动争议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作者:娄本清 出自:www.gongshang120.com   农夫工入工厂,不亦乐乎  梁素佳,女,1982年生,汉族,系山东省邹平县韩店镇开河村村民(此村在邹平县城4公里,在邹平县城得北边)。

        梁素佳自从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1家人世代为农,家中共有5口人:她自己外,还有父亲,母亲,弟弟,妹妹。

        虽说糊口不算富裕,但日子总算过得往。

        国家盼兴旺,家庭盼富裕。

        梁素佳不念书了,家人便4处打听给她找活干,后来经由亲戚先容,到邹平县棉纺厂上班,1家人不说有多兴奋了。

        梁素佳本人,农村姑娘当上1个纺织工人,不知有多么兴奋。

        2001年6月22日早上7点,由其父亲梁慎军陪同到单位报到。

        单位分管出产得副厂长将她分配到后纺车间上班。

        为了预防下雨阴天有个落脚得地方,在交纳床位押金后,厂方安排了集体宿舍。

        梁素佳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得工作机会,工作特别积极,老是提前上班,不迟到,不早退。

        固然如斯,厂里1直没有把她当成正式工人,不与她签定劳动合同,没有给她上劳动保险。

        天天都是在家栖身,上放工骑自行车。

          上班途中出车祸,家景陷进困境  1晃就是4年。

        2004年1月18日,恰是阴历尾月2十8,到处洋溢者过大年得气氛,厂里分了福利。

        梁素佳这天上早班,下战书3点放工,骑着自行车带着年货归家。

        第2天,即2004年1月19日早上5点就起床,吃过早饭,天还黑。

        同村得同事韩宁来鸣,她们2人骑着自行车上班,走到石油公司南边,韩宁不慎将手套掉到地上,此时梁素佳并不知道,就继续行入。

        当韩宁泊车捡起手套预备走时,突然听到前方北转盘处有碎玻璃声(时间大约6:20左右),随即望到有人被车撞倒。

        因为当时天不太亮,韩宁并未望清晰人。

        由于急于赶时间上班,没有泊车。

        当韩宁到达单位门口时,没有望到梁素佳。

        韩宁想她在前头走,此时肯定到了车库放下自行车,就到外面卖饭得小摊找,发现没人,便推车去归返。

        当到北转盘时,就已望到交警,病院得急救车已经到了,并望到地上躺着得恰是梁素佳。

        随即,医生就将梁素佳抬到车上。

          住入邹平县人民病院后,梁素佳被诊断为脑挫裂伤,硬膜外血仲,枕骨骨折,SAH,并做了开颅手术。

        2004年2月7日出院。

        2004年4月23日至2004年5月5日第2次住院治疗,共住院32天。

        花往医疗,住院用度22228.50元。

          诚信律师匡助,漫漫索赔路  为了住院,家里算是发愁了。

        梁慎军夫妇将家里得所有积蓄拿了出来,又变卖了家当,仍是不够。

        就向单位求助。

        单位答复说,"梁素佳得受伤不是在工厂里面造成得,与厂方无关。

        望在各方面得面子上,可以到保险公司报销3000.00元."这样,报销后,梁素佳得家属多次催促,协商,厂长硬是不管。

        便到当地各家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在未果得情况下,来到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找到娄本清律师。

        娄律师听完案情先容后,以为:固然肇事车辆逃跑,但是可以通过工伤途径获得用人单位得赔偿。

        协商不成,就"公”了。

        律师见家属为律师费发愁,又担心厂方势力强盛,但是不"打官司”,又没有办法。

        处于2难境地。

        立即决定风险代办署理。

        于是,走上了漫漫得索赔路。

           "住所之争,6波5折”  娄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04年2月13日向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得证据材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得同道以为,《工伤保险条例》刚刚施行,此案有两个宿舍,恐难认定为工伤。

        于是,为了证实是在"上班途中发生得事故”,娄律师在家属梁素佳得配合下,到工厂,开河村党支部,村委会,梁素佳得街坊,邻居,多次调查取证,大量得证据足以证实梁素佳基本上不在厂里安排得宿舍栖身,其住所应当是开河村得家中。

        律师以为,单位宿舍应是临时宿舍,集体宿舍,是下雨,阴天时临时得落脚地,不应成为住所。

        何况,梁素佳只是1个2十几岁得小姑娘,没有自己独立得住所,她得户籍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只能是开河村父母所在得家中。

        再者,厂方无权要求职工在8小时之外不能归家。

        单位得观点是,单位安排得宿舍应是梁素佳得住所,并拿出单位炮制得所谓《宿舍治理划定》证实,上班途中应是从宿舍到车间得路途。

        双方观点针锋相对。

        在职工方强有力得证据与律师观点得坚持下,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4月9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梁素佳在2004年1月19日所受得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

          2004年5月,单位向邹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邹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为对住所题目"拿不准”,遂裁定中止审理,逐级上报请示。

        复议机关得这种行为,很轻易得被职工方以为串通1气,推延时间,以此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得目得。

        因此,职工家属多次找到律师,商量对策。

        律师打电话到滨州市,山东省法制办公室,均答复:等着。

        政府得公正与效率,在此时已经荡然无存,满脑子里只有"官官相护”,"有钱能使鬼推磨”等词句。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1村。

        半月以后,打电话咨询省法制办公室,说是已经口头答复到市里。

        终于见到曙光,又问市法制办公室,答复说,已经告诉县法制办公室。

        于是,到县法制办公室。

        答复说,主任已经拿着这个案子到青岛参加会议,归来后再研究。

        这样,直到2004年8月16日,邹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才下达了邹复决字[2004]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为:"被申请人所作得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合用依据准确,应当支持。

        申请人所提供得内部划定不影响该案实体得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十8条第1项之划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得(2004)邹劳工伤认字008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