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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花板脱落砸坏电脑出租人被判赔偿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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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花板脱落砸坏电脑出租人被判赔偿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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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单先生在他租住得房屋内午休时,屋内天花板老化脱落将他得1台笔记本电脑砸坏,为此单先生将郑先生和中介公司1并诉至法院,要求2被告赔偿损失近9000元。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1审讯决郑先生给付单先生违约金,电脑维修费共计4000余元。

          单先生起诉称,2009年3月20日,他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2009年6月19日午间12点左右,因为租住得房屋漏雨和房屋天花板老化导致天花板脱落,脱落得天花板砸落在单先生所睡得床头并砸坏IBM笔记本1台,单先生也因此受到惊吓。

        单先生立即通知了中介公司。

          2009年6月25日,单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承租合同终止协议,并将房屋退还中介公司。

        单先生以为中介公司和郑先生应赔偿自己得损失,于是将他们诉至法院,要求2被告支付电脑维修费,违约金,精神损失费等近9000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中介公司辩称,根据代办署理合同公司只承担代办署理人得责任,不应承担租赁合同里得合同义务。

          郑先生辩称,他与单先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也不负担合同义务。

        他向中介公司交房时房屋不存在漏雨和天花板老化现象,且单先生无法证实电脑损坏是由天花板脱落造成,不同意单先生得诉讼哀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中介公司在郑先生得授权范围内与单先生订立得合同,明确表明出租人为郑先生,中介公司只是租赁代办署理机构,故该合同直接约束郑先生和单先生,单先生起诉中介公司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郑先生作为出租人,应在租赁期间保证其出租得房屋不影响承租人得安全,健康。

        现涉案房屋因为天花板老化脱落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郑先生应承担相应得赔偿责任并应根据合同商定承担违约责任。

        单先生得其他诉讼哀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丰台法院1审讯决郑先生给付单先生违约金1800元,电脑维修费2360元,驳归单先生得其他诉讼哀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