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01422122
    泰州劳动工伤律师

    要约

    当前位置 : 首页 > 劳动赔偿

    要约

    * 来源 : * 作者 :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但愿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根据《合同法》划定。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划定:(1)内容详细确定,此项前提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但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仿单、贸易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但若贸易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划定,如赏格广告,则视为要约。

        在实践中要留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划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举措措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入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入进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撤归。

        要约可以撤归。

        撤归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归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

        假如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归,而是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以其他形式昭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以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预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尽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