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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中股权转让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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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中股权转让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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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执行中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股权执行应举行评估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置权若何掩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司法诠释,法院
    关键词: 股权转让

    执行中股权转让的规定
    对股权执行应举行评估和拍卖。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置权若何掩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根据司法诠释,法院在举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应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参加,经通知未参加的,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

        

    收到通知参加的,应按拍卖的最高价而不是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置权,"拍卖历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置权人可以暗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置权人,若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置权人不作暗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沟通的多个优先购置权人同时暗示买受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买受人”。

        

    新《公司法》第73条进一步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令规定的强制执行法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该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平等前提下有优先购置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可使优先购置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