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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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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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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索债,构成要件,有哪些,拘禁罪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主要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采用拘留,拘留收禁等各种手段非法剥夺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关系紧密亲密相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那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入行了解。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普通的非法拘禁罪一样,侵害的法益都是人身法益,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非法拘禁也是宪法明确禁止的危害行为,对于危害行为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的非法拘禁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一般都会伴跟着向被拘禁者本人或者与其关系紧密亲密的人所要债务,主观上并不长短法据有他人财物,而只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索债行为去去会对被拘禁者的人身自由造成一定危害。

         索债型非法拘禁并非侵害财产法益,只是侵害人身法益,属于单一客体。

         这一点可以区别于绑架罪的复杂客体。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采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来索取债务。

         现实社会中,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手段包括公立救济和私力救济。

         公立救济的手段去去包括诉讼,行政等正当手段来救济权利。

         私力救济去去依赖自身的气力来救济权利。

         而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采用的是私力救济中的非法拘禁手段,通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来索取债务。

         犹如一般的非法拘禁罪,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也是典型的继续犯,即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不法状态,自行为开始实施并控制被害人直到被害人恢复人身自由期间内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涉及两个题目: ⒈行为方式行为人只能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完成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对于普通的非法拘禁行为,行为人也可以在间接故意的支配下,以不作为的方式来非法拘禁他人。

         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只能在直接故意的支配下以作为的方式来实行非法拘禁行为。

         行为人的主观心里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明确的索债目的,客观上也在索债目的支配下以积极作为方式完成非法拘禁行为。

         "⒉行为手段与表现行为人一般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欺骗等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挟持被害人并将被害人紧闭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在场所自由流动。

         随后,行为人去去向债务人或第三人索要债务,并取得相关财产,因为行为人只是单纯出于索还债务的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并且一旦债务人或第三人知足了自己的要求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并立刻开释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这种独特的心理立场决定了行为人在实施该罪时和一般的绑架罪,抢劫罪在行为表现上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人以为,行为人一般会顾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危而不会采用杀害或者严峻伤害被害人身体相威胁。

         行为一般以公然或半公然的方式入行,行为人去去会直接告知或有意暴露自己的身份,让债务人或第三人明白自己是为索债而非其他目的而为非法拘禁。

         这也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自身特点。

         ⒊行为对象刑法第238条第三款划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留收禁,拘禁他人,对于"他人”的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划定。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在为索取债务的目的指导下实施的拘禁行为,其犯罪对象是明确的。

         但并不是说,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就只能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确当事人本人。

         其理由是: 首先,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拘留收禁他人中的"他人”就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确当事人本人;其次,在现实社会中,行为人想拘禁当事人本人索取债务,有时较为难题,故经常选择拘禁当事人的支属特别是幼年子女,并以此来向当事人本人来索债。

         之所以如斯,就在于当事人与其支属和子女有特定关系,行为人可以以其为要挟,实现索债的目的。

         因此,将"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留收禁,拘禁他人中的"他人”不能狭隘的理解为债务人本人,其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支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本人以为,当债务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也可能成为被拘禁的对象。

         这样的理解更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

         但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拘禁的,则应认定为绑架罪。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对于非法拘禁罪而言,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可以构本钱罪。

         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

         详细到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则应该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除须符合一般主体的前提外,还需具备是被拘禁者或者与被拘禁者关系紧密亲密相关人的债权人这一身份前提。

         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在共同犯罪中,受债权人指使或雇佣介入到非法拘禁行为的人,可以不要求具备债权人这一身份要件。

         在实践中,也存在单位为了索取债务而实施拘禁对方单位主管职员或其他人的行为。

         本人以为: 既然本罪没有被刑法明文划定为单位犯罪,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此类行为仍应以天然人犯罪论处,将介入决议计划,实施拘禁,实施索债等行为的天然人以共同犯罪论处,而不应以单位犯罪处理。

         (四)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关于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特征理论界有以下两个不合: ⒈违法性熟悉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

         这也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以为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必需是"明知长短法而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第二中观点是否定说。

         该说以为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再把违法性熟悉作为故意内容而衡量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

         本人赞成否定说,即违法性熟悉不应该成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内容。

         原因是: 首先,将违法性熟悉纳进行为人熟悉范畴,与现行立法对故意犯罪的划定不符。

         由于现行刑法所划定的故意犯罪的概念只以行为人熟悉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已足。

         其次,普通人很难区分拘禁行为的正当性和违法性不应成为其理由。

         好比在合法防卫中,一般人很难掌握合法防卫的正当限度,但并不妨碍防卫过当者承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跟着社会文明的提高,人权观念已得到极大地普及。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严峻危害性已为尽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

         有危害性熟悉,也就有违法性熟悉。

         总之,从保护人身权利的角度,否定说更为公道。

         详细到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采用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逼迫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偿还债务,一般是在采取正当途径使债权得不到偿还,不得已而为之,的确是事出有因。

         而且,单从债务人方面来说,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本人以为: 只是限于已经到了了债期的债务,不可以是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属于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债务的性质。

         对于某些行为人缺乏违法性熟悉,不影响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⒉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对此刑法学界不合不大。

         但对于间接故意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通说以为,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也有学者以为,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本人以为,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索取债务的目的,而且索债行为与拘禁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而且,行为人在实施拘禁行为之前,熟悉到自己是为了实现债权而为此行为,并且具有在实现债权后立刻开释被拘禁人的心理。

         因此,从这里很显著的望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心理只能是直接故意。

         由上文可知,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有: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

         具体的构成要件内容在上文已经先容了,但愿对您有所匡助。

         
    : 非法拘禁罪一般怎么认定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抢劫罪与"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