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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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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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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量刑,公共安全,危害,危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很严峻的犯罪,但实践中并不常见,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是怎么划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现在律师365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先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以及犯罪构成的相关法律题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划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假如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本钱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纵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纵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纵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称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至公私财产的毁损。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穷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合用的范围。

         也就是说,本法划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

         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纵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称,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称严峻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抵触触犯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纵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称,因此,行为人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是假如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的程度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等严峻后果的,如出售霉变,生虫的糕点等,就不能与纵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称或相类似,所以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司法实践来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凸起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分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峻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仍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去去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念头。

         如姚某对领导,工作不满,驾驶出租车在大街上抵触触犯行人,致多人伤亡。

         这种危险方法与纵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社会上泛起了个别不法医务职员,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采取以支付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

         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念头,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去去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颖刺激的目的和念头,向人群开枪射击。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需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春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实在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峻后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但愿立场,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立场,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念头多种多样。

         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抵触触犯,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

         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念头,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以及犯罪构成的题目的解答,但愿能够对您的疑问有所匡助,更多关于这个罪的其他题目,如它的认定是怎么尺度?它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是?假如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题目,请详细联系我们律师365,我们会根据您的详细题目,为您入行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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