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公用举措措施罪
破坏公用举措措施罪 危害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
假如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信受阻。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信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举措措施罪和盗窃的罪名。
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题目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划定定罪处刑。
(二)本罪与纵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本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信举措措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
以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举措措施的,属于手段牵连。
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即应按纵火罪,爆炸罪处罚。
当然,纵火,爆炸的方法本身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破坏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罪能够成立的,只以本罪一罪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举措措施罪的界限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举措措施中,去去会使用一些无线电通讯,导航举措措施。
铁路部分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具有自己的专用通信举措措施。
对交通工具,交通举措措施中的通信举措措施入行破坏,不仅会危及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更主要的是还会危及交通运输方面的安全。
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举措措施中的通信举措措施,足以发生火车,舟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又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举措措施罪。
对之,应当择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举措措施罪处罚。
倘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举措措施中的通信举措措施,不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足以危害通信公共安全的,则就应认定为本罪。
三,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峻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信设备的性质,严峻程度,通信间断的性质,时间是非,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全面考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