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因素
一,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形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和《追诉尺度》划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统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的; 2.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二万元的; 3.具有其他严峻情节情形。
主要长短法经营数额超过二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具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情形的。
4.个人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得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万元的; 5.单位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获得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十万元的; 6.假冒人用药品商标的或者他人驰誉商标的; 7.即使行为人所获利益数额没有达到上述划定的,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8.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将“非法经营数额”定义为,行为人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获得的总价值,包括制造,存储,运输,售卖侵权产品所涉及的价值。
行为人已经售出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行为人的标价或者根据已查清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的均匀数来计算。
侵权产品还未标价或者没有查清其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三,“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对“违法所得数额”的定义以及如何计算,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办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增补划定》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划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的前提之一,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尺度的划定》将“违法所得数额”解释为“销售收进”,实际上就是“销售金额”。
之后,最高法院将其又解释为“获利数额”。
因为两高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解释泛起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合用中产生混乱。
1997年刑法实施后,其中也没有明确“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尺度。
因此,“违法所得数额”的明确具有认定犯罪,给予司法实践以同一指导的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大多以为应将“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在除往本钱后行为人所得到的利润。
首先,假如将其认定为销售假冒商品后的全部收进,那么势必与“销售金额”相搅浑。
其次,也不能将违法所得数额与“非法经营数额”等同,否则会排挤法律对其的划定。
四,关于侵害驰誉商标的认定 我国在修订了的《驰誉商标认定和保护划定》中将驰誉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家广为知晓的并且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假冒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注册商标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也会使得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大打折扣。
我国在立法上十分正视对驰誉商标的保护,也不断加快对驰誉商标的立法入程,根据《追诉尺度》的划定,行为人实施了假冒驰誉商标的行为,不论其获得多少非法经营数额,一律按照“情节严峻”定罪处罚。
要留意的是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驰誉商标必需是在我国注册的驰誉商标。
五,对受行政处罚情况的认定 《追诉尺度》对受过二次行政处罚的时间限制并未作出具体划定,毕竟是在一年或者两年内仍是不受时间限制,在追诉前的任何时间只要因假冒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均是,没有同一定论。
根据立法原理和司法实践,对追诉时效都应有限制。
刑法总则对犯罪追溯时效做出了具体的划定,说明在立法精神上我国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违法行为的抛却。
在现实中,对于稍微违法流动,经由时间的推移,当事人思惟和行为上可能已经发生极大的变化,追溯时效有利于社会不乱。
根据其他犯罪中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实施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划定来望,大多数学者以为“两年内”的限制是相对公道的。
六,对“社会影响”的理解 根据《追诉尺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也是评价“情节严峻”的尺度之一。
社会影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是认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不是毫无根据,凭空想像的,应当联系事件造成的群众反响,社会舆论,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混乱程度等综合因素入行考察才能得出结论。
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以及国家商标治理轨制,因此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时,可以望它是否严峻扰乱了国家商标治理轨制,以及是否严峻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
例如,是否给他人的贸易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社会舆论反应强烈,消费者正当权益受到巨大的损耗。